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具体内容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1日 22:39    发布人: 校工会   点击:   

一、民主管理的性质和特点

    (一)企业民主管理的概念

    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监督行政领导,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活动。

    (二)企业民主管理的性质

    企业民主管理的本质属性是民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工民主管理的目的是为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以往在论及职工民主管理的性质时,更多的是强调其政治行为,但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它首先最基本的应是一种经济行为,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民主管理是由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企业管理的特点所决定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各生产要素的特定组合方式,其中职工作为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主要的和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劳动者参与管理,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不仅是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而且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客观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不看到这一点,而只从政治角度来解释问题,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就难以找到自己依据的基本立足点。

    (三)民主管理的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企业民主管理的特点,是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我国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起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我们党开辟和创建了以瑞金为中心的红色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中华工农兵苏维埃政权,开办了一些国有工厂和协作社企业革命根据地工厂,在这些企业中实行的“三人团”和工人大会制度的管理方法,是中国早期的企业民主管理形式。1930年10月颁发的《中华苏维埃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一切国有及协作社企业中,职工会是直接参加和处理这些企业的经济的管理者,企业的厂长、党支部书记、工会委员长组成的“三人团”管理企业。尔后,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公营企业普遍采用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的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建国后,企业实行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后来一部分企业推行“一长制”,民主管理有所削弱。1957年,党中央决定在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试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61年中央颁发的《工业七十条》中,以条例的形式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肯定下来。“文化大革命”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粉碎“四人帮”后,开始侧重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86年9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提出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81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并专列了“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一章。,1992年《工会法》(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民主管理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司法》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也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其特点是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国有企业中的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在我国属于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所有,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上有评议权和建议权;企业领导人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部署下进行选举,选举结果也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对于行政干部也只有建议奖惩和任免的权力。

    2.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民主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因此,在企业民主管理上也有自己的特点:集体企业可以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它可以行使企业决策权,选举和罢免厂长(经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民主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中民主管理的特点主要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协商管理企业有关决定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代表员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  企业民主管理的主要任务和职能

    (一)企业民主管理的主要任务

    企业民主管理的主要任务,概括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职权,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落实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职权。

    2.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3.支持和参与企业行政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中心,组织开展各种群众性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调节企业内部矛盾

    调节企业内部矛盾,发展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

    以上几项任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中,其侧重点是不同的。特别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产权关系、经营权关系和劳权关系的明晰化,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权利结构和职权责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般说来,产权关系主要解决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问题,经营关系主要解决企业的独立经营问题,劳权关系主要解决劳动者的权利和地位问题,而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则涉及到全部的三权关系,但其核心和基础的内容是劳权关系的调整。因此.规范劳动关系和保障劳工权益,应是职工民主管理的核心和基本的内容。从实际中看原先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和职权,显然已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要求。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应该依据新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这种调整的主要方向,是将过去那种民主管理内容无所不包的状况,转变为以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劳工权益保障作为核心和重点。

    (二)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职能

    企业民主管理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有以下三项职能:

    1.审议职能

    一般说来,企业民主管理的审议职能,包括企业管理决策职能中所包括的所有内容,但重要是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如对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财务预决算、职工培训计划等方案进行审查、比较、分析,提出建议和意见,使之更加完善。

    2.决策职能

    企业民主管理的决策职能,是职工群众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工资、奖金分配方案、企业留成中各项基金的分配方案和涉及职工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过审查、讨论、修改、最后通过或作出决定。

    3.监督检查职能

    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企业其他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职代会决议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督促落实;选择能代表国家和职工群众利益的干部,担任企业领导工作,罢免不称职的干部等。

     4.协调统一职能

     主要是协调企业内部各部分人员的关系,特别是协调企业行政领导和职工群众的关系。此外,由于企业民主管理有广泛的群众性,还可以把企业党、政、工、团各方面人员集中在一起,共商企业大事。因此,企业民主管理也起到了协调企业党、政、工三者关系和企业各组织之间关系的作用。

    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

    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是多样的,但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1.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充分的民主性 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而职工代表又是按一定的民主程序和一定的比例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他们来自各个部门,几乎包括了企业各个方面,既代表职工的意志,又受其监督。另外,职工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和决议的作出都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这样,就保证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2.职工代表大会最具有法律依据和权威性

    我国1982年《宪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权利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1994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93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都规定了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参与管理的内容。这些规定为全面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3.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常任代表制

    职工代表大会有多级民主管理网络,有各种专门工作小组,有自己的工作机构和活动制度,这种组织上的系统化和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程序化,是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不可比拟的。

     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业民主管理长期实践的活动结晶

    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符合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管理水平和群众习惯的要求,长期实践证明,它比其他企业民主管理形式更加切实可行。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并不是说要在我国所有的企业中都要建立这一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采取什么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参与管理,都要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不宜强求一致。目前,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尚未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依法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全面落实各项职权。按《企业法》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五项职权,即:一是审议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提出建议权;二是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权;三是审议决定企业职工生活福利问题权;四是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权;五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民主选举厂长权。就目前情况来看,职代会五项职权在各个企业落实程度不尽相同,有好有差。在企业转机建制中,职代会应重视对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建议的权利,因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也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2)按《公司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代会职权原则是依照《企业法》的规定,但需要适应公司制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其职权应包括:一是听取和讨论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审议同意或否决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三是讨论决定公司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及其他重大集体福利事项;四是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各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五是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从以上五项职权看出,因公司制企业财产构成和治理结构不同于原来的国有企业,原《企业法》规定的职代会的职权就需要对其作出必要的调整。

    (3)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采取其他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参与的形式。如采用职代会这一形式,其职权原则上与上述内容相同。

    (4)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集体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享有民主选举厂长、决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决定职II资、奖金、分红及重要规章制度等权利。这和国有资产占主体的公司中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不一样的。

    (二)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制度

    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这一规定为企业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也可称为集体合同制度。它是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群众与企业行政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制度。协商谈判是过程,签订集体合同是结果。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成为各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集体合同的内容都是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也就是说,集体合同必须经过这一程序,方能签订并生效。职工群众参加对集体合同的讨论和通过,与企业共同决定自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直接参与了对劳动成果分配的管理,也间接参与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因此,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也是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三)实行董事会和监事会企业的职工代表制

    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又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制企业实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拓宽民主管理渠道,完善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因为这一制度是在企业经营决策层中运行,是高层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因此,它对于在新的企业制度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化民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中,由工会组织职工提名候选人,由职代会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和监事;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和监事。在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和监事中,要注意选举那些熟悉业务、懂得管理、秉公办事、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决策能力、热心为群众工作的职工担任职工董事和监事。在职工董事和监事中应包括工会主席或工会代表。职工董事和监事应享有和其他董事和监事同样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董事和监事要对选举他们的职工负责,反映职工的意愿并接受其监督,要建立职工董事和监事向职代会或职工群众报告工作或述职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以加强职工对职工董事、监事的民主监督。关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所占比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及近几年来一些企业的经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不少于三分之一为宜;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不少于三分之一而又不超过二分之一为宜。具体某一个公司而言,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确定。

    (四)建立职工持股会,参与股东大会

    在一些公司制企业,职工也购买了本公司的股票,成为企业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又增加了一层产权关系。他们作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参与对股权的管理,享受股东权利,但在一般情况下,职工持股数量有限,而且每人的股份数持有量也不均等,职工分别参加股东会,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和维护共同利益的力量。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职工持股会。顾名思义,职工持股会是由持有本股权的职工自愿建立的群众性组织,有关职工持股会的问题,《公司法》中没有提及·但有些地方为了更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如1995年河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就专门规定:“有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工会根据自愿,可以协助职工建立职工持股组织,代表持股职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成立职工持股会的意义在于:有利于集中持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通过选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等形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增加影响企业决策的力度,更好地维护持股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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